南阳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为了更好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市统计局政府公开信息,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
    市统计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统计工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局综合科。
    办公地址: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联系电话:0377-60160020
    传真号码:0377-60160017
    通讯地址: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北区一号楼    邮政编码:473068
    电子邮箱:zhk63132378@163.com
    二、目录编排体系
    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市统计局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南阳市政府网站。
    网址为:http://www.nanyang.gov.cn
    2.南阳统计信息网。
    网址为:http://tj.nanyang.gov.cn/
    3.新闻发布会。
    4.政务微博“@南阳清风统计”(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u/1135792632

  5.现场查阅点:南阳市统计局在市民服务中心北区一号楼三楼西综合科(地址: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联系电话:0377-60160020)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6.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市统计局将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方式
    填写《南阳市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南阳市政府门户网站(www.nanyang.gov.cn)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南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南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荐采用邮政企业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规范填写《申请表》。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上平台。通过南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www.nanyang.gov.cn/ysqgk.htm?q=xxgkysq)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5.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提出申请,邮件标题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将填写完成的电子版《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扫描件作为附件发送。
    (二)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信函和现场、传真、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南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登陆南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收费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五、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377-60160026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