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统计局财务管理制度
宛统办〔2021〕16号
关于印发《南阳市统计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省南阳地调队:
《南阳市统计局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
南阳市统计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及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办法》(宛发〔2018〕9号)、中共南阳纪委《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的通知》(宛纪文〔2020〕44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年度预算管理制度
(一)年度预算编制与审批
具体包括局地方财政年度预算、中长期规划和省属南阳调查队年度预算编制。
1.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由办公室财务按照人事科提供的人员编制、工资津贴补贴情况和财政定额标准统一编报。
2.项目支出预算。包括一般性项目经费和专项资金预算。一般性项目经费预算由办公室财务统筹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由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提供项目编制依据和工作内容,报办公室财务统一汇总、审核、编制。
3.局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阅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按照管理级次分别上报省统计局和市财政部门。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追加临时性预算,确需追加预算的,需由相关科室提前谋划,提供详实项目依据,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由办公室财务根据规定报财政部门核批。
4.局年度预算和决算,经省、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后,在局党组会议上进行通报,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公开。
(二)年度预算执行与审批
1.局所有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2.局年度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序时安排费用支出,均衡执行预算。
3.严格遵守各项费用开支规定和标准,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开支标准。
二、常规财务预算与结算制度
(一)财务预算审批制度
局所有经费支出实行预算审批制度。
1.限额以上(办公设备设施和信息化网络设备设施等单笔金额500元以上,印刷类、维修维护类等单笔金额1000元以上)事项一事一批,由科室经办人填写相关预算审批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财务、相关科室(其中:数据处理科鉴定意见需三人签字)事前论证、采价后,报局长签批;限额以下事项由办公室经办人员编制月度预算,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局长签批。
2.科室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由科室经办人填写相关预算审批单,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办公室负责人核定范围、标准后,报局长签批。
3.科室开展公务接待,由科室经办人填写相关预算审批单,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办公室负责人核定范围、标准后,提交分管机关纪委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批。
4.大额开支(单笔预算3万元及3万元以上事项),由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财务和相关科室充分论证、采价后,提交办公室列入局党组会议议程,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5.其他事项一事一批,由科室经办人填写相关预算审批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财务、相关科室事前论证、采价后,报局长签批。
(二)财务支出结算制度
1.人员经费类支出。
(1)局人员工资需进行调整时,由人事科提供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签章的相关资料,财务人员按照要求上报财政部门进行变动。
(2)局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各类津贴补贴、奖金等,由人事科按照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签章的结果,编制津贴补贴及奖金发放表,经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财务进行发放。其他不需要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的工资福利事项由财务人员依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发放表,经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发放。
(3)新进(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开(销)户,单位养老和医疗保险年度缴费基数测算,由人事科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办理,办公室财务负责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社保费用。
新进(退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开户(封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测算,由办公室财务根据住房公积金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根据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部门规定,单位养老、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年度缴费基数一年调整一次,单位缴纳和个人代扣的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年度中间不再进行变动。
(4)个人所得税事项由财务人员按照税务部门相关要求按期申报,足额缴纳。
2.工作经费类支出。经办人依据预算审批单和真实合法、内容完整的原始票据,据实填写报销结算单,经会计人员复核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出纳依据签批后的单据进行结算。
涉及省南阳地调队报销事项,由经办人依据预算审批单和真实合法、内容完整的原始票据,据实填写报销结算单,经会计人员复核后,经省南阳地调队队长核准,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方可报销。
3.涉及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须经资产管理人员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
4.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报销时将有关手续作为附件随报销凭证一并提交财务审核。
(二)对原始凭证的要求
1.报销票据必须是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其他票据一律不予受理。
2.报销票据的内容必须完整清晰,包括购货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单价、金额、填制日期、经办人员的签章、填制单位公章等。
3.报销票据必须真实可靠、准确无误,票据上收付款项同其经济活动相一致,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得涂改、挖补。
4.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报销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归档文件字号。
5.对外的支出结算(如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车辆燃油和修理费、设备购置费等),各种通知、合同、协议、批件、明细表等必须作为报销附件。
6.印刷、办公用品、计算机耗材、计算机维修、副食等项目报账时,在供货商开具的发票中必须注明购买物品的名称、数量和单价或提供购货清单,批量印刷必须提供印刷合同。
7.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项目报账时,需提供预算审批单、验收入库单据、合同、协议、明细发票。
8.报销单据的粘贴必须上下错开,贴放平整,并且所附单据张数、金额与实际相符。
三、费用项目管理制度
(一)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办公设备设施及信息化网络设备设施购置修缮费、印刷费
详见附件。
(二)局工作人员加班餐费
因工作确需加班的,由加班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书面填写“工作加班餐预算审批表”,写明加班事由、加班时间、加班人数和就餐餐数,标准控制在每人每餐50元以内,经分管领导签字,由办公室安排,原则上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宾馆就餐。因特殊原因不在定点宾馆就餐的,须经局长审批同意。
四、现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使用范围
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二)现金管理及使用要求
1.一切现金支出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对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出纳人员收付现金,应当面点清,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章。出纳人员对现金账目日清月结,做到账证相符、账款相符。
2.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不允许坐支。不允许白条抵库。
3.一次性使用3000元以上的现金,原则上提前两天向办公室申报,以便做好准备,保证需要。
本制度适用于市统计局机关、南阳市经济社会调查队、普查中心,河南省南阳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参照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南阳市统计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附件2:《南阳市统计局会议管理办法》
附件3:《南阳市统计局培训管理办法》
附件4:《南阳市统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附件5:《南阳市统计局采购管理办法》
2021年4月25日
附件1
南阳市统计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南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宛财行〔2014〕21号)、《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及对其他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宛财行〔2016〕1号)和《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宛财行〔2019〕18号)等规定,结合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公务出差应当坚持工作需要、事先审批、节约开支、务求实效的原则。事前按照《局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工作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从严审批控制选乘飞机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五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市内、省外制订。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省内县城出差住宿费标准为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出差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市辖区内的县(含官庄工区、鸭河工区,不含宛城、卧龙、高新区、一体化示范区)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支出。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辖区内的县(含官庄工区、鸭河工区,不含宛城、卧龙、高新区、一体化示范区)出差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项严格按照《南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宛财行〔2014〕21号)、《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及对其他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宛财行〔2016〕1号)和《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宛财行〔2019〕18号)执行。
第三章 特殊情况差旅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单位不再报销;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工作人员出差1天以上(不含1天)的,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任何费用。
第四章 出差审批及结算
第十条 公务出差实行事先预算审批。
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人员,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报局长审批后方可出行。
科室因工作需要下县调研,必须由局领导或经局长批准的科室负责人带队,一般同志原则上不安排带队外出调研。每次调研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由科室经办人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经科室负责人确认,报局长审批后方可出行。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出差人员凭预算审批单、所乘交通工具费用票据及住宿费发票、会议或培训通知等原始票据填写报销单,经财务人员稽核、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报销。办公室财务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无出差审批表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能够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差旅费支出项目,特别是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住宿费、机票等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财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南阳市统计局会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会议管理,切实做到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南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正负面清单》(宛纪文〔2020〕44号)有关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会议,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和省南阳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使用财政资金召开的各类会议。
第二条 局各类会议实行年度申报、预算审批、统一管理机制。即各科室年初提出年度会议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交办公室汇总制定局年度会议计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提交局党组会议审定后上报;会议召开实行统一管理,由办公室会同申办科室承办各类会议。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管理
第三条 按照《南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会议分为一、二、三、四类,涉及我局的主要为三、四类会议。
全市性统计工作会议(或者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各县区党委、政府负责人参加由我局承办的会议)属于三类会议。
局各科室的工作会议及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各种调查任务布置会、小型研讨会、座谈会、数据联审会、评审会等属于四类会议。
第四条 根据《南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召开会议应当充分运用网络视频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章 会议审批、组织及结算
第五条 会议审批与组织。由科室经办人填写会议预算审批表,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办公室负责人核定范围、标准后,提交局长签批。
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联系会议地点并通知办会科室,办会科室负责会议签到、日程安排、资料准备、内容实施等业务性工作。
第六条 会议结算。会议结束后,办会科室应及时整理财务结算的相关资料,包括会议费预算审批表、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等,并将资料统一交办公室留存。办公室定期与定点宾馆进行结算报销。会议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手续不全、弄虚作假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及其他未尽事项严格按照《南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正负面清单》(宛纪文〔2020〕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财务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3
南阳市统计局培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培训工作,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南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宛财行〔2018〕1号)相关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本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二条 培训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市统计局对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计划管理、统一组织实施,即各科室年初提出年度培训计划申请,人事科负责汇总制定局年度培训计划,上报相关部门备案。办公室财务根据培训计划核定培训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提交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培训组织实行统一管理,由办公室会同申办科室承办。
第三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确需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由相关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局长同意后,方可追加实施。同时,由人事科履行相应备案程序。
第二章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师资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具体严格按照《南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宛财行〔2018〕1号)执行。
第五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 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 |
230 |
120 |
70 |
30 |
450 |
二类 |
210 |
100 |
60 |
30 |
400 |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县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第六条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师资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人员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由局各科室举办的专业性业务培训,不能支付本局干部职工讲课费。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南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三章 培训审批、组织及结算
第八条 培训审批,由科室经办人填写培训预算审批表,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办公室负责人核定范围、标准后,报局长签批。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联系培训地点并通知承办科室,办会科室负责培训签到、日程安排、资料准备、内容实施等业务性工作。
第九条 培训组织严格按照《南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宛财行〔2018〕1号)《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正负面清单》(宛纪文〔2020〕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培训结束后,承办科室应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包括预算审批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师资费报销应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等,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依据;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须提供局领导审批材料;出市的培训项目须提供组织部批复的相关材料。上述资料统一交办公室财务留存。
第十一条 办公室定期与培训场所进行结算报销。办公室财务应严格履行审核手续,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手续不全、弄虚作假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培训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讲课费(税后)原则上划转到授课人员的个人借记卡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财务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4
南阳市统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公务接待活动,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南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宛办〔2017〕18号)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正负面清单》(宛纪文〔2020〕44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接待是指接待国内来访、外出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南阳市统计局公务接待工作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南阳市统计局公务接待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分口负责、对口接待。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协调局领导的公务接待活动,负责对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和使用进行管理。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监督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各科室具体负责对口接待工作。
第二章 接待范围
第五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接待来访、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区域合作等公务活动范围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各县区统计局能通过公文、电话、信函等渠道解决问题的,原则上不到市统计局面谈。
第六条 办公室接到外省市、省内其他地市或省直管县统计局、市直部门人员公务来访公函后,按公务接待流转程序报局主要领导提出批办意见,由相关科室根据局领导批示意见负责接待。
第七条 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制度。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局领导、兄弟地市统计局及市直单位局领导因公来宛来我局开展公务活动,由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接待工作。省统计局相关处室人员来我市开展公务活动的,原则上由对口科室负责相关接待工作,办公室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接待规定
第八条 接待实行预算审批制度。凡属接待范围的来客,应由科室经办人填写公务接待预算审批单,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办公室负责人核定范围、标准后,提交分管机关纪委工作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批。经领导签批后交由办公室人员安排。
第九条 接待实行定点接待制度。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财政指定的定点宾馆。所有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出入“隐蔽场所”。
第十条 接待标准。严格按照市有关公务接待规定,公务来访人员就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来访人数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来访人数的三分之一。按照《关于制定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的通知》(宛接〔2017〕1号),工作餐标准为厅级及以上来宾不超过150元/人、处级及以下来宾不超过100元/人。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一律不上烟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安排超规格住宿用房,房间不摆放香烟、鲜花、水果。
接待出行应根据公务出行人员情况,合理使用车型,尽量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及车辆。
第十一条 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公务活动;不组织一般性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或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预算制度,严格控制接待费预算总额,并按规定公开公务接待费预决算。
第十三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来访单位公函和公务接待审批单。无接待公函不得报销公务接待费。
第十四条 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帐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财务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5
南阳市统计局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采购资金管理,规范局采购工作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行为。主要包含办公类项目采购和信息化网络项目采购。
办公类项目包含办公设备设施及满足正常办公需要的办公用品及计算机耗材等低值易耗品。
办公设备设施是指空调、碎纸机、电视机、办公家具、打印机、照相机、扫描仪、传真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固定电话及开通线路、音响设备、体育设备、修缮维修工程、图书档案装具、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
信息化网络项目是指计算机、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设备、计算机软件、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网络服务租赁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起草局采购管理办法;
2.汇总、编报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采购资金;
3.负责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签订办公类项目的采购合同;
5.加强对采购入账资料、报销手续的复核,并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采购物品,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工作;
6.负责上级、其他部门调拨或无偿捐赠物品的接收;
7.完成采购其他事项。
第四条 数据处理科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信息化网络项目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
2.会同相关科室对重要采购项目进行论证;
3.负责签订信息化网络类项目的采购合同;
4.负责信息化网络项目采购后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
5.完成采购其他事项。
第五条 法规科对局采购工作提供全过程法务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对局采购工作全过程进行提醒、监督,对不当行为进行及时制止、纠正,对行为不当人进行谈话,配合驻局纪检组做好对局采购工作的监督执纪工作。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七条 限额以上(办公设备设施和信息化网络设备设施等单笔金额500元以上,印刷类、维修维护类等单笔金额1000元以上)事项一事一批,由科室经办人填写相关预算审批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财务、相关科室事前论证、采价后,报局长签批。限额以下事项由办公室经办人员编制月度预算,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局长签批。
单笔采购预算超过3万元以上(含3万元)事项,由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财务和相关科室充分论证、采价后,报办公室列入局党组会议议程,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属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内的计算机设备、软件产品、办公设备、电器设备、办公家具等品目货物,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直接采购。不属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可由单位自行采购。
第九条 科室办公易耗物品采购实行包干制度。每年由局人事科核定各科室实有人数,按照每人每月10元标准包干到科室,由科室负责人统一管理,每年报销一次,当年不报销,次年不再累计。
科室包干范围外的其他办公易耗品、计算机耗材的采购,由各科室根据需要,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办理。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条 采购结束,经相关科室验收合格,所有未投入使用的设备设施,相关科室在办理交接手续后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由办公室牵头,相关科室配合,对采购或接收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财务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