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市统计局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三、使用市统计局文号、或以市统计局为主与其他部门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由市统计局负责公开。公开前,应书面征求拟公开信息所涉及部门的意见,保证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四、征求意见文(函)内容应包括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拟公开信息的意见和依据,并明确告知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文(函)后,及时向市统计局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五、市统计局与其他部门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
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牵头并协调有关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政府信息的准确。
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的原则,经信息发布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信息发布员直接答复,并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重要或敏感信息必须报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答复。
八、发布的政府信息产生不良后果的,发布单位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
九、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未按信息发布制度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未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十、本制度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