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统计局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开政府信息、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二)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拒绝、阻扰、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的;(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责任追究由局党组、统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统计局。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