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统计局政府信息拟公开审查发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市统计局政府信息的审查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统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发布前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南阳市政府网站、南阳统计网、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四条 对拟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为依据;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统计局政府信息拟发布前的审查工作,由各科室承办。各科室填写《市统计局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具体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核批准,涉及局全面工作或重要工作的,需报局长审查批准。综合科根据批示提出审查意见,按有关程序确定是否发布。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示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示,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各科室提出拟公开信息意见时,应明确提出“公开”、“部分公开”、“免于公开”、“暂缓公开”、“需报审”具体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八条 综合科对拟公开信息要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明确意见;存在质疑的,要提出依据和理由,并与主办科室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报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定;“需报审”信息按程序报审。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公开发布。

  第十条 各科室拟公开信息由综合科统一审查,《市统计局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随《公文发文稿纸》一并运转。

  第十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市政府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