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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发布日期:2025-05-09 信息来源:
企业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填报单位:南阳市统计局填报日期:2025年5月9日
序号实施单位处罚事项名称设定依据不予处罚情形备注
1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1.《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核实、查询指出问题的,主动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上改正数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价值量指标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2)价值量指标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3)非价值量指标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

2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1.《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核实、查询指出问题的,主动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上补充填全应填报统计指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在同一张统计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10%以下的。

填报人:马刚
联系电话:6016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