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经济普查办公室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审查 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公示 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决定 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