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经济普查办公室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行政奖励 受理 受理责任: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审查 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公示 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决定 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