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统计调查对象
实施依据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9修订)》(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并于2019年11月21日公布实施。)第三条: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