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拒绝答复统计法律文书、阻碍统计调查、伪造、编造、篡改统计资料、迟报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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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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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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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
受理地点 | |||||||||||||||||
投诉机构 | 投诉电话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