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设计管理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
实施对象
统计调查项目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之外的统计调查表,不得与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统计调查表重复、矛盾,发往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后下达;发往本系统管理范围外的,由本部门领导人签署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下达。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 审查责任: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事后监督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