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备案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综合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备案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有关部门公布;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指标体系中的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协商一致后,由有关部门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建立统计数据备案管理制度 建立部门数据备案管理制度,确定备案数据的范围。
确定备案部门 确定可能有备案数据的部门(单位)。
部门数据备案 实施备案,不随意对外提供部门备案数据。
归档保存 整理存档。
事后监督 事后督查。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