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人事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统计人员或者集体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审查 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公示 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决定 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及时办理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