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各类统计违法案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受理责任: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审查 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公示 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决定 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流程图